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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企业数据流通必须通过数据交易机构

【数据猿导读】 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合伙人申翔宇在国际大数据峰会上表示:“同其他社会资源的分配一样,跨企业数据资源的流通也需要专门的数据交易机构。作为社会化分工的产物,数据交易机构能够引导数据资源合理分配,规范市场运营机制

跨企业数据流通必须通过数据交易机构

9月27日,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受邀参加了2016中国国际大数据大会。会上,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合伙人申翔宇发表了“数据交易机构推动跨企业数据流通”的专题演讲,与在场的专家学者、业内精英共同探讨如何推动数据安全可控流通,促进数据融合的跨界合作和模式创新,实现数据创造新价值,使发展“新经济”的重要国策落地。

数据交易机构助力国家大数据战略实施

进入信息化时代后,大数据的价值挖掘逐渐成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动能”。与此同时,企业的数据需求正在快速增长。据IDC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70%的大型企业机构已经购买了外部数据,并预计到2019年,这一比例将达到100%。

从国家经济战略的大环境来看,面对如此大规模的数据流通需求,建立健康、安全的中国数据交易市场已成为当务之急。数据交易机构的出现,不但起到了对数据流通的规范作用,同时也推动了十三五规划“国家大数据战略”自上而下的实施。

数据交易机构是社会化分工的产物

从社会分工的层面来看,中国的数据交易市场中,往往存在着大量的数据供应方与数据需求方,但是两者之间却缺少互通的桥梁与达成共识的公约,由此产生了社会资源配置的不合理。

对此,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合伙人申翔宇表示:“同其他社会资源的分配一样,跨企业数据资源的流通也需要专门的数据交易机构。作为社会化分工的产物,数据交易机构既能够引导数据资源合理分配,规范市场运营机制;又能保障数据权益与安全,实现数据流动创造新价值。”

数据交易机构为数据价值的实现赋予新动能

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了数据流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是,由于目前数据交易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较差,跨部门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尚不健全,所以跨企业的数据流通仍然存在困难。

在这个问题上,数据交易机构可以完善数据流通体系和数据流通标准,使个人数据与商业价值利用达到平衡。并在数据流通过程中,实现全范围、全周期管理的控制,有效打击非法数据买卖,从而构建良序高效的数据流通环境。

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在数据互联领域的探索

为构建安全有序的数据交易市场,上海数据交易中心联合大数据行业专家学者,对数据安全的规约进行了探索,并制定发布了《数据互联规则》、《个人数据保护原则》、《流通数据禁止清单》等文件。其中,针对跨企业数据流通,上海数据交易中心在对企业数据处理与应用的确权方面,提出了包括个人隐私保护原则、数据互联行为原则、数据权益保护原则和数据安全防控原则在内的四项基本原则。

同时,对于跨企业数据流通中最受关注的用户个人信息与隐私问题,上海数据交易中心也制定了保障数据主体合法权益的相关条款。在《个人数据保护原则》中,不但要求数据的收集、使用合法,而且强调了对数据主体的身份保护,确保进行共享和流通的数据已经去除可识别身份标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交易方擅自公开或向第三人提供带有身份标识的个人数据。

据悉,本届大会以“数聚新动能 数创大未来”为主题,齐聚大数据领域的顶尖专家,行业巨头以及创新、务实的企业代表,围绕大数据发展与产业变革的趋势等热点话题展开深入探讨和交流分享。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主任莫玮、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周宏仁、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主任张新红等专家学者上演巅峰论道,埃森哲大中华区数字技术服务董事总经理曹国骏、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徐明等数百位知名企业高层也齐聚大会。


来源:申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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