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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长文:从滴滴优步“合体” 警惕大数据暴力!

【数据猿导读】 滴滴和优步中国终于“合体”了。在“做大做强”的惯性思维以外,这一次小探看到了不少媒体以及自媒体发出的担忧之声,网约车平台日益显现出一家独大的格局,从而导致的商业寡头或垄断嫌疑,消费者或许只能得到一时的快捷,但却失去了更多自主的选择权。网约车之所以能够称霸市场,核心就...

深度长文:从滴滴优步“合体” 警惕大数据暴力!

大数据改善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的确功不可没,但是,正如林奇富副教授等所言,大数据可能对我们的公共生活带来巨大的冲击与影响,引致一系列社会风险和挑战,甚至引发新的社会问题、政治困境和治理黑洞。

当前,在商业模式升级、行业融合发展、产业结构转型等方面,大数据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经济与社会价值。与此同时,大数据也更为深远地渗透融合进公共生活中,以复杂而难以捕捉的方式影响和塑造着人们的观念和行为。本文将从政治学理论的视角,聚焦于大数据对公共生活的冲击与影响,旨在呈现大数据可能引致的社会风险和挑战。在合理评估和判断大数据的社会风险级别与性质基础上,我们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责任化和民主化的发展路径,提升国家对大数据的总体治理水平。

1、大数据对政治社会化系统的冲击

大数据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它是在人类理性与观念的推波助澜下,不断演化的。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不仅对政治生活带来了新的信息冲击、对公共领域带来了新的符号冲击,还对人们的群体心理带来了新的意义冲击。诚然,作为社会自主性的早产儿,大数据存在着诸种未知和可能,合理利用政治社会化的功能来促进大数据的发展,就显得十分必要。

首先,大数据会对政治社会化系统的功能结构形成冲击,并显现出正反两方面的效应。政治社会化是“国家以大众传媒、教育和文化消费为媒介,使公民接受政治培育教化,达到内化公民政治认同、塑成政治心理人格和外化政治表达”,本质上也是一种国家对社会资源予以控制、汲取、动员、说服乃至符号生产的实践过程,其目的是要“实现政治体系的自我延续和更新,进而建构出一种合乎国家治理逻辑的社会秩序和行为规则”。

作为一套现代技术编织成的资源架构,大数据一方面可以聚集社会群体在某一时空范畴下的特征化、表层化的行为方式及观念认知,对其进行数据采集和语义详析,及时转化为结构性的、有价值的公共问题,进而有助于提高政治社会化过程的针对性、时效性、灵活性;另一方面,大数据也可为政党、政客及利益团体所使用,使之在既定政治过程和规则框架内,重新“塑造社会价值序列、影响公众舆论偏好、美化政治身份形象和操纵群体青睐目标”。

对于一个制度成熟、秩序稳定的国家而言,大数据更有利于国家实现对社会的控制、维系和治理,比如科学评估政府的治理效能,有效搜集政治沟通中遇到的问题,实现政府治理过程的分散化、扁平化目标,进而搭建起透明、多元和功能充分的公共空间。但如果国家的自主性较弱,无法对社会经济和政治秩序形成有效的控制和管理,那么大数据则有可能加重政治—社会系统的不稳定性和不均衡性,比如大数据可能会损害政府在数据信息合理配置方面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加重寻租和政治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的出现;而且,过度强调大数据在解释和评价公共事务中的标尺性与绝对性,还有可能掩盖公共事务中具身的、差别化的、异质性的、独特的问题现象,模糊政治行政和绩效管理之间的区别,笼统地替代政府本应具有的政治、经济、社会职能,造成去政治化和国家空心化的治理风险。

其次,大数据会对政治社会化系统的价值结构形成冲击,引发过程失范和伦理赤字的风险。从过程失范来看,一方面,大数据超越于传统数据和信息模式,让政治群体的观念流变更加随机和难以捕捉,有可能引发旁观者效应和集体无意识效应所导致的“非理性数据假象”;另一方面,大数据衍生出来的个性化、智慧化和交互化的信息产品,又会塑造人们对数据的好感和拥护,增强数据对生活无缝对接的代入感、获得感和满足感。

这种价值体验实际上定位于个体层次,但一旦将这种数据技术笼统沿用到群体性的政治社会化系统中,可能会混淆群体和个体的差别性及异质性,牺牲个体在数据世界中的总体特征,机械而脸谱化的呈现群体的心理特质,故而会在一个动态的长时段过程中,容易诱发微观政治心理的嬗变和波动。从伦理赤字来看,比如当前活跃在互联网中的形形色色的利益主体和目标行动者,其中存在数量可观的数据商贩和数据寻租商,他们主要的活动是通过专业渠道,对政治社会数据进行扭曲性、粉饰性、非生产性的再加工,进而使普通大众的政治互动过程畸形化为具备敏感性、传染性、极端性的政策工具,并加以选择性利用,煽动或者压制常态的政治互动和社会交往。

虽然商业数据的自由运用无可厚非,但当前源自普罗大众的大数据还是一种难以进行私产界定的公共资源,并鲜有明确的法律注脚,“前者的谋利行为可能带来诸如损害公民隐私、滥用公共媒体等不可估量的外部成本”。因此,在大数据为国家、政府和组织的政治社会化实践带来机遇的同时,需要上述主体按照制度化的规则合理规制其中弥漫着的风险和挑战,维持政治秩序和政治过程的稳定性和主导性。

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但我们必须承认,大数据不仅可以提高国家对政治社会化过程的时空整合水平,还可以发展和优化传统的政治社会化机制,其结果是使政治社会化功能实现三个目标:精细化、对象化和动态化。就精细化而言,大数据可菜单化、个性化地提供政治产品,满足公众了解政治动态、获悉国计民生知识、进行公共参与的实际需求。

同时,大数据也能为不同领域、不同导向、不同目标的公共政策、社区项目和发展战略提供决策和解决方案,化解公共物品及政府决策输出中的粗放性所引发的一系列供给低效和大众拒斥现象。就对象化而言,大数据可以通过前期的数据挖掘和数据清洗,更为全面客观的反映民意分布,促成在政治社会化实践过程中微观符号的显著聚合,从而不会遗漏那些意义巨大的“个案型数据”,提升数据对单一特定群体的覆盖能力和分析能力,增强国家和政府在复杂群体、流动群体和高危群体中的数据分析质量。就动态化而言,大数据则能在符合数据特征的条件下,将信息的延展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最大化,诸如在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和服务,意识形态的输出与矫正,社会价值的认同和分享,公共事务的决策、疏导和解释等领域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大数据对社会权力结构与秩序的冲击

社会权力是基础性的,也是建构性的;是能力性的,也是关系性的。在这里,我们强调的是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源、生产、建构和发生场域,有着非常显著的社会性和群集性,而大数据之所以和社会权力产生关联,恰恰在于它的产生逻辑、发展周期和功能实现,与权力的社会化、社会性不可分离。实际上,大数据本身还并未成为一种实体化的、独立的权力类型,只是通过数据符号的方式将社会权力网络的海量信息进行数据的价值转化,而在此过程中则必然会面临系统间难以兼容的困境和风险:一方面,社会权力系统的复杂性容易造成大数据资源的混乱与无效;另一方面,大数据自身的能动性也可能会扰乱既定的社会权力结构与交往秩序。

首先,从基本的权力形态和性质来看,大数据的资源优势和结构特征可以视为是一种新的权力,即大数据权力。虽然对数据的获得与解读直观上是人对信息的再调整,但数据信息的终极意义还是作用于人。因此,这种人与信息的互动会异化为一种数据供给者对数据使用者的权力支配。拥有数据权力的一方意味着其占有相对优势的数据资源,这种优势性的数据资源占有具体可以分为资本占有、技术占有、市场占有、话语占有和生活占有。

比如,大数据的发展需要有强大的资本支撑、高精尖的专业人才做嫁衣,这会对社会经济权力的分层和流动产生催逼作用;大数据是一种现代专业技术,其技术专有性所带来市场权力结构的高层次竞争,也会促成社会权力网络的变迁;大数据还是对事物和关系的解释权和被解释权的占有,大数据的话语体系会改变社会的认知渠道,这不仅仅包括对数据语言和信息文本的合法定义,更可能是对社会及其个体所共享的知识规则和规范的垄断。而大数据权力对其他类型权力的替代在更为本质的维度上,便是对个体和公共生活场域的占有。大数据的生活占有将网络数据技术和日常生活做了零距离、即时化、可视化的媾合,在生产新的生活意义的同时也在进行技术内容的再生产。

综上,虽然大数据权力的占有本质还尚待观察,但数据与权力的共舞在此已充分释放,数据正成为一种新的力量影响我们的公共生活,也意味着我们需要主动而理性看待这种潜在的力量,将数据对我们公共领域的占有和替代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合理规避数据的粗暴性和单线性等固有缺陷。

其次,从权力的外部实践和功能运用上看,大数据作为一种权力,可以被人为地使用。具体可以分为数据决策权力、数据保护权力、数据生产权力。数据决策权力是一种利用大数据进行量化决策、支持实际行动、提供目标能动性的权力,它可为政府、数据服务供应商、数据分析和挖掘师乃至数据创客,提供一种基于权力占有的目标,进行带有“数据作业”性质的权力活动——反映出数据就是力量的本质。

数据保护权力强调的是大数据因缺乏风险边界和价值导向的条件,使得我们对大数据运用的外部环境有着非常高的要求,而在其中,权力客体与权力主体的数据竞合十分激烈,这就产生了一种围绕数据主权、数据产权和数据法权意义上的数据保护权力。数据保护权力不仅是对数据权力的维系,也是对数据运行规范和数据发展背景的维护。放眼当代全球对大数据的应用与实践,主要国家都针对大数据产业确立了较为清晰的战略谋划。数据创新是大数据权力的内在价值维度。数据可以被创造,数据也可以去创造,这种权力的真空状态和未知性即是一种权力,国家对这种未知权力的重视便产生了对数据主权、数据竞争力、宏观数据战略的考虑;市场对这种未知权力的角逐便产生了产业裂变、行业重组的弄潮。

在区分大数据不同使用类型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明确大数据权力在积极层面以何种方式被运用,本文将其概括为数据倡导和数据再分配。数据倡导是大数据权力的肯定性和诱导性运用,诸如在当今世界一些国家的政治民主选举中,候选人或政党通过大数据技术将竞选纲领、竞选口号及竞选优势,即时、形象和精准地传达给选民,有效消除了民主选举的时空滞碍,在节省竞选成本的同时,获取规模化的宣传效益;数据再分配,则是将制度资源和社会资本等权力的不同要素进行不同方向、不同程度的再分配。大数据可以促进社会资源在医疗、教育、养老、社会救济等领域进行更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强化经济发展的互惠共享价值,营造和谐的阶层关系和公众心理。

虽然大数据对社会权力结构的冲击大多是中性的,但对社会权力秩序的冲击则凸显着风险和挑战,因为对于后者而言,权力秩序是比权力结构更为敏感的存在。一旦缺乏足够充分的权力资源,秩序的断裂和衰败将变得更为密集和剧烈。大数据权力的不当使用,在某种意义上具备这种破坏性,存在被滥用、误用、非法使用的风险。由此产生的数据制裁、数据鸿沟、数据歧视乃至数据暴力等问题,将直击大数据权力的负面社会风险,考验着我们能否正确平衡大数据与权力伦理的关系。数据利用的失败或失误很有可能释放出权力的黑洞——数据暴力。

数据暴力是一种极端的权力运用方式,其根本原因在于人类对数据的无限信服、对数据后果的判断低下以及数据立法等纠正手段的空白。现实中的一些诸如“魏则西事件”等大数据问题,让我们对数据暴力的蔓延量级和潜在风险备感震惊。但无论如何,在现阶段,大数据暴力的始作俑者是“超数据”的个体或组织。医治数据暴力的顽疾,需要对数据行为者进行必要的约束,当然这种约束也必须要做出区分,以防止约束本身被极端数据化。数据操纵是大数据难以解决的难题,早在大数据时代到来前,对信息的操纵便不再是什么秘密。诸如利益集团、商业及新媒体组织等都是这一戏码的“专业选手”。

他们可以利用大数据对舆情信息进行裁剪或润饰,进而在公民、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的数据交递过程中,肢解数据的完整性、模糊数据的信度及敏感性,以数据裹挟民意,过滤数据的多元性,甚至玩弄数据欺诈,从而形成一种无声的“数据操纵”。对此,我们就需要依托对数据立法和数据执法的不断改革和强化,来控制这种数据权力的使用。

总之,大数据不再像传统数据模式那样,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影响是间接性和形式性的。相反,当前大数据的发展呈现出实体化、社会化和总体化的趋势,无论从速率、深度还是广度上都体现了现代技术和现代权力的融聚与合谋。可观的商业和社会价值意味着如果我们合理利用大数据这一权力资源,将有助于从宏观结构格局和微观价值载体两个角度,完善现有制度、政策和利益分配机制,推进公权力更好地履行自身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保障公民自身的权利,引导经济权力、文化权力等不同权力主体更为积极、理性、科学地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3、大数据对公共参与和公共事务的冲击

正如前文所述,大数据对常规社会治理系统的冲击,可能会挑战既有的政治社会化互动逻辑,撼动政治社会秩序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大数据对社会权力结构与交往关系的冲击,则可能会削弱既有权力的制度逻辑,改变群体、个体间的资源分配关系。这两种类型的冲击都是外生于既有的政治系统,是形式性和边际性的,并未直接、独立地促成某种政治后果。但如果我们从大数据的本质特点——对大量而无限微观的个体特征进行不断聚合、拟合,来进行量化和预测来看,大数据对政治系统的直接冲击在于它可能改变从个体情境到公共领域的一系列政治过程和政治内容,彰显出现代政治和技术之间的张力,形成对公共参与和公共事务的冲击。对此,我们可以从公共意见的聚合和表达、公共物品的决策和实现等两个向度进行分析。

公共意见可被解释为共同体所承认和尊重的、公民个体所分享恪守的行之有效的一套关于周遭政治社会环境的认知和意义信仰系统。如何有效地最大化获得公共意见,始终是现代政治过程绕不开的主题。众所周知,人类政治活动纷繁复杂,在现代政治设计中通过选举或任命方式产生民主代表的过程越来越遭到质疑,而与此同时,现代政治系统的自主性和专业性要求也可能将大部分普通公民挡在门外,这就使得民主参与和信息沟通变得更加困难。大数据的出现,为公共意见的无限聚合增加了一种可能。每个个体只要能够合法恰当地参与公共讨论,其偏好和想法就可能得到一比一的权利展现,而不必经受被化约和窄化的委托代理损失。但需要承认,大数据对不同群体的影响有限,不同群体所掌握的数据权力和实际参与能力也千差万别,数据民主的展开是否会导致新的不民主依旧是一个值得进一步关注和探索的主题。

与此同时,大数据对公共物品的生产本质上是一种精准生产。精准生产对传统公共物品的本质和内容并无较大改变,任何一个政治共同体都需要通过不同类型的集体行动,来提供三种公共物品:

(1)政党组织及精英选举,以及达成一致性的重要政治决断等;

(2)提出立法法案、制定路线政策和提供公共决策;

(3)提供涉及资源和财富再分配的一系列社会政策等。

需要指出的是,在对以上公共物品进行生产时,大数据只是一种生产工具或生产技法,辅助和支撑上述公共物品的生产。大数据精准生产最大的特点和价值,在于它可以提升和改进公共物品生产供给端的投入质量、过程中的机制生态、输出端的价值效能。在供给端的投入质量上,大数据能够还原和呈现资源汲取对象的发展状况,比如通过对税收主体中的企业、公民个体的经济活动状态进行实时、精准、规范的数据监督,不仅可以防止“一刀切”的粗糙、低效税收机制对社会整体公平效率造成损害,还能在合乎经济走势、市场结构以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效率最优、订制化、人性化的税收分享方案,进而促进“政府主导—公众评价—市场决定”三元合作治理关系的具体实现。政府也可以以大数据分析结果为参照导引,通过科学而非经验决策的方式,系统高效的论证,实施公共物品、公共服务的供给目标和程序。

在精准生产的过程中,大数据可以促进公共物品生产机制和生产生态的优化,比如在基础设施建设和落后地区社会福利的再分配中,大数据不仅能够更为透彻地监测和控制工程项目的运转情况,而且在推进政府或第三方关于公共项目数据库的开放共享过程中,实现公民的二次监督。最后,在精准生产的需求端,大数据发挥的作用就更加多元和丰富,比如对社会治安信息网的布置和维护、公共交通及医疗设施使用成本和收益状况的评估、智慧城市建设中便民举措的规划等。

虽然使用大数据技术辅助现代政治过程,便于政治系统形成高效、客观、精准化的政治输出,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大数据到目前还只是一种“亚公共现象”,依旧缺乏足够的合乎规范的政治理性和伦理理性,其所倡导的“可变现的商业盈利能力”与复杂、多元的政治事务还不相匹配,还无法有效消弭大数据自身公共性和公共资源不足。对此我们就需要在还未将大数据的不足导入实际公共生活之前,防范大数据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治理风险。

大数据可能会对民主治理及公共物品的生产带来负面影响,研究社交媒体与政经事务关系的美国著名作家Clay Shirky就认为,用大数据来推进民主进步的想法还很幼稚,目前大数据技术实际上是将民主的形式表象与民主的实质质量相混淆,将民主所关联的社会环境和民主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相混同。在大数据时代,人类更应该思考我们需要何种理性的民主,而非错误地利用大数据,将民主治理纯粹外包给大数据,致使我们的公共生活和公共责任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而对于大数据是否会给公共物品的生产带来负面效应,Ruth Derek以及 Gonzalez Bailon等人的研究则发现,大数据决策对于公共物品生产的贡献指数越来越遭到质疑和批评,一方面是私人道德风险的不当利用,另一方面是在汇聚公共意见的过程中,社交网络和自媒体中附着的同质性、传递性和情绪性等病态舆情,并不具备大数据所声称的指代意义和统计意义。此外,大数据对于公共物品的精准生产尚未脱离公共物品生产的基础框架,也就是说公共物品自身存在的现实困境也可能出现在大数据精准生产的公共物品中,甚至大数据自身对于严肃公共事务的意义和作用都还远未达成共识。

总之,“如果我们仅仅对大数据持有一种参差不齐甚至残缺的认知观念,那么我们很有可能坠入数据的汪洋大海中难以自拔”。所以,先放任后治理的大数据观念应被剔除,面对大数据蓬勃发展的今天,人类认知的有限性、行为自律的理想性以及自我纠正的被动性,亟需我们持有一种大数据治理的共识,这种共识价值的内核应是克制性的、合作性的、透明性的,并且是安全的和可持续发展的。

4、大数据治理的反思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明白大数据不仅给政治生活带来新的机遇和条件,也会带来诸多风险和潜在难题。一方面,大数据已深刻影响和改变着不同群体的政治参与方式、政治话语系统、政治价值导向以及政治思维观念;另一方面,大数据也能轻而易举地“形塑人们对政治角色的体认、挑战既有的政治认同、解构大众的政治心理”。每个国家都需要承担起时代所赋予的大数据责任——这种责任是共同而有区别的、是需要恪守伦理底线的。这种责任既要能够指导政治实践、比较不同价值的优先性和正当性,更应对人文价值予以应有的敬畏和尊重。构建一套严谨科学的大数据治理逻辑、机制和政策,是信息时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大数据治理将挑战常规治理的内在价值理路,考验现代治理结构的创新性和包容性。

首先,大数据治理意味着要更好服务于国家治理能力建设,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三者间的关系,“在构建多中心合作治理模式的过程中实现政府角色的现代转型”。在这方面,我们要克服忽视“数据治国”的战略短视,自觉、自主地对大数据持有系统的学习意识、财富意识和历史意识。

其次,2015年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也明确提出“要通过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培育新兴业态,助力经济转型;强化安全保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健康发展”三个基本要求,这就意味着我们应在尊重数据治理内涵的前提下,构建诸如大数据领导机制、共享机制、安全机制等制度框架,以规训大数据的公共使用方式。

最后,大数据治理的价值基础,是协商、开放、包容、效率共赢、平等参与和自由联通,我们应在秉承这些价值的基础上,围绕大数据治理的科学决策、社会监管、公共服务和应急管理等方面,尊重和引导社会的总体价值观。

大数据治理还需要提升其风险治理的灵活性和可控性。

首先,要求治理主体对大数据的监管和运用更具主动性和预判性。因为,数据治理目前还只是一个框架,其发展过程必然是循序渐进,甚至反反复复的,也难免出现治理损失、治理失败的可能,甚至“酿造出治理主体内部力量发展不平衡、不合理的风险”,诸如有学者基于风险社会和全球化进程而提出的“数据‘利维坦’”忧虑,以及怀疑国家治理体系能否经受住“适应性、稳定性及耐久性问题的考验”等。

其次,中国作为后发国家,对大数据的需求将越来越大,所以任何形式的竭泽而渔或充耳不闻皆不可取,这就使得“在国家治理的宏观历史趋势和架构中做出合理的、适当的驱动和动员”十分关键。一方面,我们不能不作区分地任由地方一哄而上,耗费不必要的公共财政和人力资源;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无动于衷、怠息政事,错过大数据成长、发展和转型的机遇。唯有依托社会和公众作为“数据主人”,参与到具体的、微观的数据治理活动中,创新数据治理机制和合作关系,方能建构出一种市场的、包容性的、自律性的、法治性的大数据治理体系,推进大数据治理的进步。


来源:探索与争鸣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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