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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鲁春丛: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发布

【数据猿导读】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大数据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现如今大数据技术早已渗透到金融、通讯等行业以及生物学、物理学等领域。在2016大数据产业峰会上,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所长鲁春丛发布了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呼吁行业人士共同构建良好的大数据生态圈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鲁春丛: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发布

4月27日至28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主办的"2016大数据产业峰会"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盛大召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所长鲁春丛发布了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大数据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现如今大数据技术早已渗透到金融、通讯等行业以及生物学、物理学等领域。大数据在容量、多样性和高增速方面的爆炸式增长全面考验着现代企业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与此同时也为各个行业带来了准确洞察市场行为的机会。迄今为止大数据技术与产品有哪些创新,工业大数据应用面临哪些挑战,金融行业大数据应用现状如何等。围绕这一系列问题,4月27日至28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主办的"2016大数据产业峰会"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盛大召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所长鲁春丛发布了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

以下是鲁春丛演讲实录:

鲁春丛:尊敬的邬院士、各位来宾、各位朋友,我代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中心联盟发布我国数据流通市场调查报告及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

有三个环节,第一个就是介绍我国大数据产业链调查结果,第二部分介绍一下大数据行业面临的问题与诉求,第三部分发布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之后还有一个签约仪式。

总体看,我国大数据产业链结构日益完善,大数据产业基本形成数据生产、数据流通、数据服务的产业链。刚才前面有很多领导和专家讲了,数据是作为未来国家战略新资源,是大数据产业的重要环节,交易环节需求日益迫切,所以从生产、流通、消费这个角度,特别是在数据的流通和贡献,甚至到数据的转移、共享、交换和交易,需求非常庞大。

这里面有四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在互联网+战略的驱动下,数据正在驱动各个行业的深度融合变革,由三产向二产一产逐步渗透,为了调查大数据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与单位面临的问题和需求,数据中心联盟组织调查的上百家,收回了53份问卷,这些问卷针对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根据这个调查结果,比如说第一,78%以上的企业的数据和信息通信相关,将近70%的企业和电子商务相关,这些数据开始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他们和商务、金融、交通、物流很多方面的数据密切相关。

第二个特点,当前市场里面,数据交易行为最活跃,交易是企业收集数据最主要的方式,企业的数据来自市场的交易,还有很多是来自自身产生的数据,还有通过其他环节产生的。在调研的50多家企业里面,有将近80%的企业数据来源是以交易为主。第二个特点,68%的企业是自己生成的,可见交易已经成为数据的主要来源。这是第一个方面的特点。

另外还有一个方面的特点,企业的数据结构是以结构化的数据为主,前面邬院士讲了很多结构化、非结构化、半结构化,目前这个阶段很多企业是以结构化为主。

第三个特点,数据的权属尚不清晰,企业并不持有数据的全部权限。90%的企业认为在数据应用中,以掌控数据的使用权为主,主要是通过API调用,进入供给方里面,第二类是通过拷贝的方式,我们调查的企业,将近66%企业还是采取API调用方式。

第四个特点,是在数据流通过程中,企业已采取多种措施保护用户隐私,大部分是采用流向管控的方式,还有分类管理、用户授权等等一系列的方式保护用户的隐私。这是以上通过调查结果呈现出的四个特点。

第二个方面,给大家汇报一下通过调查问卷,目前的数据行业面临哪些问题和诉求。

第一个问题,数据流通的流向难以管控,授权难以界定,82%的企业调查认为他们企业自身难以管控数据在允许的范围里流动。还有,就是70%的企业认为数据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难以界定数据的授权信息,这里面目前的研究进展也是这样,如果是一种重要的数据资产,它的所有权、使用权、交易都是未来我们应该规范的。

第二个调查面临的诉求是企业对建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存在迫切需求。80%以上的企业都认为国家应该提供法律保障和技术标准支持。

所以说,广泛的听取参与单位建议,推动制定“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我们研究院有必要联合大家一起发布。

第三,给大家介绍一下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的主要内容。为推进我国大数据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大数据生态环境,加强用户数据保护,促进数据交易、共享、转移等环节的规范有序,推动数据的充分流及价值开发,完善企业内部制度管理和技术保障,制定本公约。加入本公约的成员单位承诺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遵守法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践行枪管国家行业标准,尊重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二,合规采集。收集、使用用户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未经授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收集使用的数据。

第三,流向管控。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的数据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内数据生命周期的合规性及可溯源。企业应积极采取管理技术及合同约定措施,确保数据的流通、转移及后续利用规范有序。

第四是数据保护,确保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得到充分保护、数据交易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权益协调。保护并协调用户个人、数据提供方、数据加工方、技术提供方、应用开发方等的合法权益,推动全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服务提升。数据提供方企业应维护数据质量,为数据使用方提供方便高效的检索、访问服务,支持对社会经济价值高的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

第七,社会监督。本公约通过行业自律推动执行。参与公约的企业应自觉接受监督,联盟将逐步完善公约执行及监督机制,推动细分行业及不同领域的数据流通标准的制定出台。

本公约由数据中心联盟向社会发布,成员达到20名以上时本公约生效。由数据中心联盟负责解释。2016年4月27日。

下面有请相关的领导和单位代表上台,共同见证公约的发布。有请中央网信办和工信部软件服务业司的领导上台见证公约发布。

这次签约的一共有54家参与单位,我们分四组,第一组有请中国信息通信研究所、中国点科学研究院、阿里巴巴、北京百分点、北京创业公社、北京广普数据、北京国云墨镜、北京航聚、北京蓝汛、北京连云诀、北京明略软件、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北京三块科技有限公司。

有请第二组代表:北京世纪互联、北京数海科技、北京跃丰时代、小桔科技、亚信数据、易观智库、中润普达、众标网络、东网科技、广州海之光、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海航云商、杭州钱塘。

下面有请第三组单位代表:杭州泰一指尚、杭州同盾、湖北华中大数据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华东江苏大数据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江苏通付盾、京东云、九次方、奇虎360、山西西普数据、上海晶赞、上海数据交易中心、上海卓易。

下面有请第四组:深圳前海、深圳和讯华谷、数据堂、天翼电信、武汉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西安美林数据、迅鳐成都、中诚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计算分公司、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中国联通、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感谢各单位的代表,也希望自律公约的发布对促进行业的规范起到推动作用,下午还有一个大数据法律规则的分论坛,也是我主持,希望各位专家领导能够去参与,共同探讨大数据的治理。谢谢大家!


来源:中国IDC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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