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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M违规撬走合作伙伴客户被罚款超百亿元,给国内云厂商敲响了一记警钟

【数据猿导读】 IBM公司违规操作被裁定必须向BMC软件公司赔偿16亿美元,对国内云厂商有很强的警示意义。良性竞争关系才有利于数字化产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法律意识才是重中之重。 ​​​

IBM违规撬走合作伙伴客户被罚款超百亿元,给国内云厂商敲响了一记警钟

6月1日,IBM公司被裁定必须向BMC软件公司赔偿16亿美元(约合107亿元人民币)。

一起商业纠纷案件,法院为什么要IBM支付16亿美元的巨额罚款呢,这笔罚金是怎么计算来的?

早在2017年,由于IBM的非法竞争行为,导致BMC丢失了AT&T这个客户,损失1.04亿美元。同时,BMC要求IBM赔偿违约金7.91亿美元。损失赔偿1.04+违约金7.91,一共8.13亿美元。由于当时BMC向法院提出,如若发现IBM故意干扰自身客户关系,就要求翻倍赔偿。因而,今年6月2日,法院判决IBM赔偿16亿美元。从这个计算过程可以发现,BMC的实际损失只有1.04亿美元,IBM赔偿的大部分都是违约金。

当然,IBM不会轻易交如此巨额的罚款,其对判决提出反对意见,称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更改软件技术的行为是AT&T自身原因,认定这是一场公平竞争。

数字化转型_云厂商_IBM-1

这起纠纷的关键,在于客户AT&T换掉BMC软件的原因是什么?是AT&T的主动行为,还是由于IBM诱导的?

如果是客户觉得BMC的软件已经不太适应它的业务需要,主动替换为IBM的软件,那IBM就可以免去罚款;如果是IBM利用与BMC的合作关系,通过营销手段从BMC手里撬走了AT&T这个客户,就属于不正当竞争,免不了罚款。

以目前的情况看,证据似乎对IBM更不利。IBM和BMC的合作有明确的协议基础,但此次IBM违反协议,不正当用自身软件替换合作方软件,这在协议中已被明确提及禁止。IBM的行为也违反了美国公众对企业要求的公正和专业精神。

美国地方法官格雷·米勒表示IBM利用欺诈行为让BMC签署了一份合同,允许IBM“在不支持费用的情况下行使权利,获得其他合同利益,并最终获得BMC的核心客户之一”。

法官米勒还驳回了IBM的“公平”说法,并根据之前的判定授予BMC这一赔偿,判决IBM必须向BMC赔偿16亿美元。

某种程度上,IBM撬走合作伙伴的客户这种事情,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进入数字化时代,单个厂商往往很难满足客户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需求。因而,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5G、物联网、数据平台、网络安全等各个领域的厂商会通过合作方式,来共同服务客户。另一方面,随着竞争的加剧,各领域厂商相互渗透的态势也愈加明显,比如云计算厂商也提供大数据、人工智能产品,人工智能厂商也提供大数据产品等。

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某些厂商通过非常规手段撬走合作伙伴客户的可能。例如,云厂商A和数据平台厂商B是合作伙伴,共同服务某金融客户C,A为客户提供云平台,B为该客户提供数据平台。同时,A厂商自己也有数据平台产品,存在让客户转用自身数据平台的动机。

数字化转型_云厂商_IBM-2

尤其是在云服务领域,阿里云、腾讯云等云巨头已经成为整个行业的基础设施提供方,很多SaaS厂商都要跟这些IaaS巨头进行合作。而阿里云、腾讯云等巨头除了IaaS业务外,也提供SaaS、数据平台、人工智能等产品和服务,这就会跟其合作伙伴形成竞争。具备优势地位的平台型企业,会不会通过违规手段撬走其合作伙伴的客户,这是需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的。

在移动办公领域,也存在同样的问题。钉钉、企业微信等平台型产品,与CRM、财务管理、ERP、BI等厂商既合作又竞争。比如,钉钉上会兼容大量CRM产品,但如果钉钉自身也开发CRM功能,会不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替换掉合作伙伴产品?这个风险是一直存在的。

数字化转型_云厂商_IBM-3

正是出于这样的担忧,提供细分领域产品的中小型厂商在与平台型厂商合作时,总是顾虑重重,这阻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从法律法规层面,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障中小型厂商的利益。

在行业立法方面,欧美走在全球前列。早在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颁布了反垄断法,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规定:“商业中的或影响了商业的不公平竞争手段以及商业中的或影响了商业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或惯例,均为非法。”此次IBM被开出百亿罚单,就是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的。

我国也在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在1993年,我国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追究企业间相互串通价格、限制、破坏竞争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有待完善,比如需要在面对不同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分别设定不同额度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是吊销营业执照等。

其次,还应该进一步建立完整的刑事责任制度。我国有必要借鉴外国立法与司法方面的经验,对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进行刑事惩戒。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产业互联网竞争态势趋于激烈,在这个过程中,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涌现,相关法律已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市场发展的需要,更加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和完善迫在眉睫。

相信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市场竞争也将日趋规范。

除了法律法规的完善外,作为市场行为主体的企业,也要有意识地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一方面,具备优势地位的厂商,应该自觉避免违规竞争行为。IBM撬走合作伙伴客户,被罚100亿这个事情,给国内的企业服务厂商尤其是平台型云厂商敲响了一记警钟。如果某些厂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欺压合作伙伴,甚至以非法手段撬走合作伙伴客户,也许下一个巨额罚单就会落在自己头上。

另一方面,SaaS、人工智能、数据平台等细分领域厂商,在与阿里云、腾讯云等平台型厂商签订合作协议时,要有意识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这方面,BMC的做法就值得借鉴:在与IBM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禁止了IBM利用不当手段替换合作方软件的行为,这也是BMC可以索赔上百亿元的重要法律基础。同样的,国内厂商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候,也要写清楚双方的责任权利,尤其是要针对客户产品迁移做出明确的规定。此外,一旦发现合作伙伴违规撬走自身客户,就要注意收集证据,让自己在接下来的诉讼过程中占据有利地位。


来源:数据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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