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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中国矿业大学陈冉:防范“小数据”造成大危害

【数据猿导读】 我国没有一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无法界定哪些个人信息需要保护。许多看似微不足道的信息,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整合、分析,就可能挖掘出某个人更深层次的隐私,进而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造成危害。

专访中国矿业大学陈冉:防范“小数据”造成大危害

我国没有一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无法界定哪些个人信息需要保护。许多看似微不足道的信息,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整合、分析,就可能挖掘出某个人更深层次的隐私,进而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造成危害。因此,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要。为此,记者专访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讲师陈冉,就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探讨。

大数据被“污染”危害大

记者:早在大数据概念提出之前,就有关于网络安全的讨论。大数据蓬勃发展的今天,网络安全又将面临什么样的挑战 

陈冉:数据分析和整合技术配合网络社会信息快速传播特征,使得网络安全十分脆弱,也使得近几年的网络犯罪案件高发。比如,电信诈骗的泛滥等。

大数据时代,任何个人的“小数据”都可能不再安全。与日常隐私保护不同,公众网络上炫富、晒幸福等,都主动贡献了信息,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并与其他信息整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利用。

此外,基于敏感信息挖掘对个人生活领域的深度侵犯,危害要远高于传统意义。在网络全球化的今天,信息的巨大传播能力和永久记忆所带来的反复侵害性可能更为强烈。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大数据本身的攻击也是网络安全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威胁,比如远程医疗、智能医生等,大数据被污染或被恶意控制,危害后果是巨大的。

“被遗忘权”成热点话题

记者: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的讨论或将升温,这项权利有何来由 

陈冉:被遗忘权是一种被遗忘和被删除的权利,从权利来源上也可以理解为隐私权在大数据时代的延伸,是对个人在网络社会处理个人信息的尊重。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在网络上永久记忆成为一种可能,而遗忘却成为一种例外。这与传统意义上我们对隐私权进行保护时考虑的“伤害随时间变淡”的逻辑完全不同。

被遗忘权最早始于1974年法国关于忘却权的讨论:在罪犯服刑期满出狱后,一些不良的信息报道或者可以永久追踪其犯罪事实的信息应当不被公开。这一讨论迅速在民法领域升温。伴随数字技术和自媒体的发展,这一权利逐渐从较为被动的“隐私权”上升到更为主动的“个人信息权”进行探讨。

记者: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被遗忘权”在中国的讨论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陈冉:在中国,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也应得到重视。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需要关注几个问题。其一,该权利运行的宏观背景,比如与言论自由以及公众知情权的利益平衡问题;第二,该权利的具体性质,目前国内多数学者也对此有过探讨,到底定位为一种人格权还是个人数据权;第三,该权力予以保护的操作可行性,涉及到技术上的“永久遗忘”是否可能; 第四,管辖可能带来的立法国际化视野,在网络全球化或者信息全球化的背景下,被遗忘的实现不是单纯某一地区遗忘权的确认可以实现的,因此立法的全球化视野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应加强大数据安全立法

记者:大数据交易没有法律明确界定哪些数据可以交易,哪些数据不能交易。目前,从法律层面应如何规避大数据交易的风险 

陈冉: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并没有明确的关于大数据交易的具体法律规定,但这并不代表实践中我们的数据交易就无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个人信息界定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这事实上已经明确了在数据交易中哪些数据可能涉及到个人信息的保护。

此外,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行为的犯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获取和提供的含义,对于为了合法经营而非法购买、获取以及未经同意提供而合法获取的行为,同样认定为犯罪。在数据交易时,对于数据控制者的义务也要求更加严苛,司法解释对于出售、提供“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能用于犯罪行为的信息出卖行为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不再考虑数量等因素。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经开始实施,对我国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有何意义 

陈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立足于数据交易的现实,又切实尊重并保护公民个人的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对网络上一些具体运行安全、信息安全以及法律责任的问题给出了解答,可操作性较强。比如,其中关于网络运行安全的规定,对于网络产品、服务的信息收集者提出了明确的法律义务——“谁收集谁负责”,收集必须取得用户明示同意才可以收集,肯定了个人在信息上的自决权。


来源:贵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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