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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发布大数据打假2.0报告,关于假货,这些事你造吗

【数据猿导读】 近日,阿里发布大数据打假2.0报告该报告通过分析近五年来相关官方机构发布的近百个权威的公开数据,得出的结论是:其中最大的为5.83%,最小的是万分之1.5。平均值为1.58%。而目前国际贸易中,公认的假货贸易的占比约为10%

阿里发布大数据打假2.0报告,关于假货,这些事你造吗

导语

中国网购的假货问题到底有多严重?无疑是一个颇具争议性和挑战的问题。而各种渠道中,能够得到的直接数据少之又少,我们不得不从各种相关已经披露的公开数据中推算。该报告通过分析近五年来相关官方机构发布的近百个权威的公开数据,得出的结论是:其中最大的为5.83%,最小的是万分之1.5。平均值为1.58%。而目前国际贸易中,公认的假货贸易的占比约为10%。

这样,围绕中国电商假货问题的结论也就一目了然:中国电子商务中的假货问题远没有很多人认为的那么严重,且多年来的增速也远远低于中国电商和网购的整体增长速度,说明在我国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交易平台、消费者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共同不懈努力下,这一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

为什么我们的数据和很多人认为的网上假货严重泛滥的情形不一致?一方面,是因为如果我们不做严格区分,会把大量不是真正的假货问题涵盖进来,比如跨境代购的商品、平行进口、保税区商品、串货、无品牌商品、C2B定制商品及农产品等;另一方面是由于电商平台交易本身的聚合和放大效应,一个假货实物可能会映射成多个网店里的销售信息而显得无所不在。

电子商务行业大数据打假2.0》报告之

假货概念解读与数据

一、概念

(一)假货概念

“假货”一词出现的时间不算短,但是关于“假货”是什么,一直以来都没有非常明确的界定,而在我国的日常使用习惯和部分法律法规中,“假货”一词也常常以“假冒伪劣”这样一个概括性词汇出现,而“假冒伪劣”一词其实是“假冒”和“伪劣”两个词综合呈现的,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个词很大程度上是扩大了假货的定义。

探寻假货的定义,对于界定假货的范围、判断假货问题的严重性和因地制宜地制定解决方案,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1、相关权威机构的定义

(1)国内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双打办”)是领导全国打假工作的权威机构,其官方网站上对假货的定义是:

“假货即假冒商品,是指商品在制造时,逼真地模仿别人的产品外形,或未经授权,对已授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借以冒充别人的产品。在当前市场上主要表现为冒用、伪造他人商标、标志;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产品。” 这个概念着重于从侵犯知识产权的角度来定性假货。

国家质监总局对假货的定义是:

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被假冒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变质的;

(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与双打办的概念相比,质监总局的界定偏重于产品的欺诈性,而并没有强调侵犯知识产权的一面。同时,质监部门习惯将假货与伪货合称,为“假冒伪劣产品”。

(2)国际

假货问题在国内是一个泛滥问题,然而在知识产权体系非常健全的国家,假货问题仍然层出不穷。国外关于假货的定义显然比国内单纯得多,不像国内常常将假冒伪劣合并起来。

事实上,国外词汇里面把假冒和伪劣两种情况用不同的英语单词进行描述。假冒是“counterfeit”,这个词是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反假冒组织都通用的。其余不太权威的新闻报导,日常口语也会用到诸如:“fake”、“bogus”等词。而伪劣使用的是“shoddy”、“inferior”等词,较少如汉语里的“假冒伪劣”词语一起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假冒是指一个产品对另一个产品的所有模仿,使得其不仅在通用意义上与前者相同(如包装,名称等),而且其通过该模仿给予人们以产于真正原厂商或经销商的印象。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USITC)对假冒的定义是,在一种与拥有注册商标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上非授权使用注册商标。

2015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的关于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年度报告(301报告)。该报告对假货的内涵没有给出明确定义,但是报告中涉及两大假货板块即:trademark counterfeiting and copyright piracy.可见,301报告中假货指的是商标上的假货和版权中的盗版商品。

在特别301报告中,对于电商平台淘宝网的指控也是指其IPR infringement(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淘宝也是因为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假货问题而被列入Notorious Markets List。此外,301报告还对假货的外延进行了归纳:假冒产品包括半导体和其他电子,化工,汽车和飞机零件,医药,食品饮料,日用消费产品,个人护理用品,服装和鞋类,玩具体育用品。该定义是从假货外延进行界定 。

从以上三个定义来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主要是从侵犯知识产权的角度来对假货进行界定。即侵犯版权和商标。

这种做法也是国际惯例,值得我们学习和探讨。反过来看,由于我们往往假冒伪劣不分,导致大量非知识产权问题归纳为假货问题,人为放大了我国假货的比例,也让国际上误解了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假货概念的国际接轨,或者严格沿用双打办的定义,已显得非常必要。

2、学界的定义

除了权威机构的界定外,关于假货的定义,我们还可以参考学界的观点。

崔兆鸣和周黎安认为假货概念的核心特征是两点:一是寄生性,即依附为所仿冒的真品而存在;二是欺诈性,即名不副实,欺诈消费者。

罗莉如和武志认为假冒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而言的,假货是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通常是指对商品的商标、包装、标签、认证、生产许可证等质量标识和其它重要特性进行复制。

昌忠泽将假冒伪劣商品区分为假商品和冒牌商品,假商品是指原料、性能为假的商品,如假人参、假种子;冒牌商品是指冒用他人品牌、商品、产地的商品。 实际上,昌忠泽所定义的“假商品”更接近与质监总局所定义的“伪劣产品”,而冒牌商品则相当于假货。

在国外,Bamossy和Scaxnmon认为商业假冒是在产品上附上假商标的欺诈活动。这种欺诈活动的目的就是欺骗消费者将假品当真品买,商业假冒包括品牌假冒、商标假冒等。Halvey给出了产品假冒的一般性定义:是对专利发明、版权著作或商标的非授权复制。 Bloehetal与Halvey的观点相近,但其定义中少了专利侵权,即他认为产品假冒是非授权地复制有商标或版权保护的产品(不包括专利)。

图1:假货概念的从小到大

图2:建议官方文件采用“假冒违法商品”的概念,其内涵包括

(二) 相关概念辨析

1、非正品

2015年初,监管部门发布了《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其通报称网络交易平台、大型购物网站上抽样监测的正品率仅为58.7%。这份报告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一些媒体甚至将非正品直接等同于假货,引发社会公众对网购产品的信任危机。

非正品是否等同于假货呢?需要指出的是,“非正品”和“正品”并非法律术语,国内法律法规中找不到对“非正品”和“正品”概念的法律界定。同时,翻查近年的工商部门的商品检测报告,也没有发现使用过这对概念作为检测认定的标准。其次,即使我们参考此次检测报告中的“非正品”的认定,这个“非正品”,也绝不等于假货。根据该报告,非正品的范围如下:

图3:监测报告中非正品的范围

按照这个界定,假货仅只是非正品中的一个很小组成部分,仅属于其中假冒伪劣产品中的假冒产品,非正品的概念范围远超假货的范围,两者的关系如下图:

图4:非正品与假货关系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该份报告对“非正品”的界定也是不合理的,按照该界定,很多合法销售的产品都会被纳入“非正品”中。例如把“非授权正规渠道”产品、非中国大陆地区官方正品”视为“非正品”就有很大问题。

品牌商,特别是大的品牌商往往在全球范围和一国范围内建立起授权经销商网络,授权特定的经销商售卖其品牌产品。在非授权经销商体系以外卖出的产品,就是所谓的“非授权正规渠道”产品或“非中国大陆地区官方正品”。

例如,A品牌授权许可B经销商销售的范围为河北省(且不包括网上销售),一个广东的网商从B经销商处进货拿到网上售卖,其所售卖的产品就是“非授权正规渠道”产品。一个中国大陆消费者通过海淘的方式,从某品牌的日本经销商处买到产品,这个产品进入中国大陆后就成为“非中国大陆官方正品”。

那么,这些“非授权正规渠道”产品和“非中国大陆官方正品”是否和假冒伪劣产品一样是非法产品呢?当然不是,中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非授权销售,也没有规定非授权销售的产品为非法产品。

2、劣货

劣货即劣质产品,按照国家质监总局的定义,劣质产品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其性能、质量指标达不到我国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

从概念上来看,劣货强调的是产品的性能、质量达不到标准,并不涉及假货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劣质商品常常与假冒商品相提并论,合称为“假冒伪劣。但本质上劣货是与假货并列的概念,尤其是劣而不假的产品,非以次充好的劣货,不应划入假货的范畴。

图5:假货、劣货与假冒产品关系

3、海淘、无品牌产品、手工产品、三无产品

(1)海淘商品

海淘即海外/境外购物,就是通过代购、网络直购、出境等方式在境外购物。海淘主要是针对商品的销售地点来进行定义的,其销售一般被视为发生在境外,其相对应的概念是境内商品。海淘商品与假货的概念理论上是存在交集的,即海淘商品中也可能有假货。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海淘商品并非来自于相关品牌的中国大陆经销商,属于所谓的“非中国大陆官方正品”,但正如上文所分析的,这只是从销售渠道上去定义商品来源,与是否假货无关。

(2)无品牌商品

无品牌商品通常指没有使用商标的商品。同时,无品牌商品一般也不涉及假冒厂址、包装、名称等问题,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同时,从假货对消费者带来的影响上来看,无品牌产品没有假冒其他产品以达到混淆消费者认知,从而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所以,一般而言,无品牌商品不属于假货。

(3)手工制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工艺品的定义:手工艺品指的是纯手工或借助工具制作的产品。可以使用机械工具,但前提是工艺师直接的手工作业仍然为成品的最主要来源。手工艺品由自然材料制成,能够无限量制作。此类产品实用、美观,具有艺术性和创新性,能传达文化内涵,富有装饰性、功能性和传统性,同时具有宗教或社会象征意义和重要性。

依此定义可知,手工产品是从生产方式角度来对产品的定义。当然,也会有“假”的手工产品,例如本来是工业产品(非手工制造)而伪称手工产品,但这并非假货,因为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假”的手工产品还有可能是仿冒其他手工商品的商标,或冒称是著名手工艺人所生产,这个时候涉及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也欺骗了消费者,因此,符合假货的定义。总之,手工产品与假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的外延在理论上存在交集。

(4)三无产品

三无产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另一种说法是,三无产品是一无生产厂名,二无生产厂址,三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

从三无产品的概念界定来看,并不涉及假冒商标、厂址、包装、名称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问题;在假货对消费者带来的影响上来看,无品牌产品没有假冒其他产品以达到混淆消费者认知,从而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因此三无产品和假货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假货数据

(一)国内线下假货数据概览

1、来自行政机关查获商标侵权案件的假货数量

从工商部门近些年查获的侵权假冒案件数量上,可以看出国内整体上(包括线上和线下)假货呈现上升趋势。

2、来自消费者投诉的假货情况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投诉的情况进行了统计,其中消费者关于假货的投诉也是假货状况的一个体现,近三年的统计数据如下:

(二)国内线上假货数据

1、从消费者投诉数据看国内线上假货情况

2011年上半年——中消协收到的投诉总数是306903件 ,收到的针对网络的投诉是5530件 ,网络投诉在总投诉中的占比是1.8%。

(说明:这只是投诉占比,投诉问题不限于假货,假货只是投诉中的一种情形)

2014年——中消协2014年全年的投诉量是619415件,其中远程购物的数量是20135件,网购包含在远程购物中,远程购物还有电话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远程购物的投诉占比是3.25%。

2014年——我国工商系统受理的网购投诉是7.78万件 ,工商系统2014年全年的投诉受理量是757万件 ,网购投诉的占比是1.03%。

2015年——中消协收到的投诉总数是639,324件,其中远程购物投诉20083件,在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比95.41%,达到19162件,比去年同期上升3.13%,网购投诉的比例为3%,远程购物的投诉占比是3.14%。

为了更客观地显示这个比例的变化与网购整体规模的变化关系,我们需要与另一个数据进行对比,具体比较如图:

图6:网购投诉占比与网购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占比的比较

近几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的年均增长都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万众瞩目的双十一大促的交易额更是基本上年年翻番。而就像中消协2015年统计结果所反映的,网购投诉同比增长了3.13%,而假货投诉只是网购投诉中的一种,据我们分析,假货投诉在网购投诉中约占四分之一左右的比例 。这说明了线上假货情况并不严重,是得到有效控制的。

2、从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数据看电商假货情况

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会对销售假货的案件进行查处,因此比较执法机关查处的网上假货案件数量和总体假货案件数量,也可以反映电商假货的基本情况。

2010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发布的《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的全国打击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90701件,其中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561件,占总数的约0.62%。

2013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发布的2013年《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工商总局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共8.31万件,查处网络侵权案件300余件。如果按照最高的399件计算,占比约为0.48%。

2014年——我国海关在快递中查获侵权嫌疑货物28.5万件 ,而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快递约为19亿件,即侵权嫌疑快件占比是0.0148%。

2014年——2014年下半年,国家工商总局部署全系统集中开展2014红盾网剑专项行动。行动中,全系统共检查网站、网店133万个(次),实地检查网站经营者19万个(次),删除违法商品信息3.6万条,责令整改网站1.4万个,关闭问题网站2201个,查处违法案件7746件 。如果我们用违法案件数量除以检查的网站网店数量,则会得出0.58%的占比。

2014年——全国工商系统受理消费者投诉116.22万件,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案件8694件。其中,查处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案件3026件、违反广告法规案件1833件、违反网络交易办法案件1074件 。即网络案件在总的案件受理中的比例为0.75%。

2015年——红盾网剑专项行动中,全国工商系统共在网上检查网站、网店191.1万个次,实地检查网站经营者19.8万个次,删除违法商品信息7.5万条,责令整改网站12554个次,已提请关闭网站2170个次,责令停止平台服务的网店1134个次,查办违法案件6737件 。根据以上信息,如果我们用违法案件数量(涵盖假货案件,但范围比假货广)除以检查的网站网店数量,则会得出0.35%的占比。

图7:网购行政处罚数据与其在社会零售品消费总额占比的比较

3、地方政府行政执法数据

根据我们对我国十四个省市自治区2014年相关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应的互联网案件数据的对比测算,得出的结论是两个:

互联网侵权假冒案件在所有侵权假冒行政执法案件中的占比的平均值是:5.83%;网站的违法案件发生率的比例的平均值约为:1.11%。

我国地方政府互联网打假大数据

1、大连:2014年行政执法处理侵权假冒案件1164件,6-12月查处互联网侵权假冒案件67起,互联网侵权假冒比例约为10.5%;

2、新疆:2014年行政执法处理侵权假冒案件10721件,6月起,查处违法网站14个,互联网侵权假冒比例约为0.26%;

3、云南:2014年工商处理侵权假冒案件1058件,其中互联网侵权假冒案件9件,互联网侵权假冒比例约为0.85%;

4、四川:2014年行政执法处理侵权假冒案件13449件,其中互联网208件,互联网侵权假冒比例约为1.55%;

5、广东:2014年行政执法处理侵权假冒案件21072件,网络违法案件1329宗,互联网侵权假冒比例约为6.3%;

6、河南:2014年行政执法处理侵权假冒案件8796件,其中1078件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互联网侵权假冒比例约为12.2%;

7、山东:2014年上半年处理侵权假冒案件1226件,责令整改网站1437个,检查网站13万个,网站的违法发生率约为1.1%;

8、福建:2014年行政执法处理侵权假冒案件9143件,工商处理互联网案件29件,互联网侵权假冒比例约为0.32%;

9、安徽:2014年行政执法处理侵权假冒案件10020件,工商检查网站网店12364个,发现违法商品信息380条,整改网站111个,立案62件。网站的违法发生率约为0.9%;

10、江苏:2014年行政执法处理侵权假冒案件13300件,工商检查网站149家,要求整改19个,发现违法案件8起。互联网侵权假冒比例约为0.06%;

11、吉林:2014年行政执法处理侵权假冒案件1091件,公安处理126起互联网违法犯罪案件,互联网侵权假冒比例约为11.5%;

12、北京:2014年行政执法处理侵权假冒案件3320件,巡查网站2195家,删除侵权盗版信息472条,关闭网站5家,发现侵权邮包1408批次。网站的违法发生率约为0.23%;

13、上海:2014年行政执法处理侵权假冒案件6936起,检查34万个网站,关闭侵权网站49家,检查进出口货物300万批次,查处不合格980批次,处罚87起侵权假冒案件。互联网侵权假冒比例约为1.25%;

14、浙江:2014年行政执法处理侵权假冒案件17560起,工商检查网站153881个,删除违法信息2629条,责令整改1028个,建议关闭186个。工商查处3388起网络案件 ,网站的违法发生率为2.2%。

4、行政机关对电商产品的抽检、检测数据

网络市场监管的行政机关会对网络市场的产品进行监测、抽检,其中假冒产品也是检测的一个维度。需要指出的是,用数量很少的样本的情况来代表整体数据的情况在电商环境下存在非常大的挑战,因为电商的商品数是亿为单位的。

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部分主要B2C类电商平台11月11日当天促销的商品进行了抽检。

在207批次的样品中,发现了6个电商平台上的15个批次的样品属于假冒商品或高度疑似假冒商品,7个批次的样品质量不合格或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检出问题样品涉及鞋、箱包、配饰、礼品、化妆品、数码配件六个品类,检出率为10.6%。已确证8个批次的样品为假冒商品,占问题样品的36.4% 。上述数据显示,在这次抽查中,假货在网上零售中的占比约为3.86%。

另据《国际商报》报道,2015年11月10日,国家认监委公布了2015年度电商平台“3C”产品抽查结果。经检测,抽查的40个批次产品中,38个批次产品合格,合格率为95%。8月,国家认监委组织对京东商城、亚马逊中国苏宁易购国美在线4家电商平台销售的电吹风机、电风扇、电热水器3类40个批次的“3C”产品展开了抽查。本次抽查从“神秘买家库”中随机选择“神秘买家”,从电商平台的网上自营商铺中随机抽取样品。


来源:阿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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