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该为“水滴”负责?从个人信息保护角度看360直播事件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数据猿导读】 12月11日,微信朋友圈被一篇名为《92年女生致周鸿祎:别再盯着我们看了》(点击查看原文)的文章刷屏,文章直指360摄像机APP(以下称“360”)中的“水滴直播”功能在未征得被拍者同意情况下擅自在网络上进行直播的行为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文章作者通过“水滴直播”的定位功能找到了线下...

谁该为“水滴”负责?从个人信息保护角度看360直播事件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作者:王渝伟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12月11日,微信朋友圈被一篇名为《92年女生致周鸿祎:别再盯着我们看了》的文章刷屏,文章直指360摄像机APP(以下称“360”)中的“水滴直播”功能在未征得被拍者同意情况下擅自在网络上进行直播的行为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文章作者通过“水滴直播”的定位功能找到了线下几个正在进行网络直播的场景,并进行了现场采访,被访者对于正在被360摄像机拍摄并直播的事情大多毫不知情,同时对于网上的弹幕评论更是表示无法接受。一石激起千层浪,网络上炸开了锅,各种神评论层出,大多数将矛头指向360,对于其中存在的隐私泄露问题都深表担忧。

360声明

360反应同样迅速,在12月12日由其智能摄像机团队发布了《某92年女生,360智能摄像机为你发了声明》,主要内容为:

“一、水滴直播是360摄像机的重要功能之一,是默认关闭的。是否开启直播功能,完全取决于购买的商家自主决定。购买360智能摄像机的商家如果要开启水滴直播模式,必须要进行实名注册,所拍摄的内容必须无任何其本人或他人的个人隐私,并确保拍摄内容健康,不触犯法律

二、部分商家在进行水滴直播时,没有尽到告知消费者的义务。

三、除了幼儿园专版和“名厨亮灶”版本,360智能摄像机从未向其他任何商家赠送过,也从未鼓励任何商家将监控画面进行直播。”

水滴直播_信息保护_360直播_法律-1

360发布的声明(来自网络截屏)

那问题来了,虽然大多数评论都认为安装摄像机并开放直播的商家(以下称“商家”)以及360的行为存在问题甚至涉嫌违法,那到底他们的行为存在什么问题?是否违反相关法律?到底谁该为“水滴”负责呢?下面我们来看看我国现行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商家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本条规定了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主要包括: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也即没有得到法律授权或者个人信息主体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

根据前述条款以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本次事件中的商家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即擅自拍摄并通过网络进行直播的行为已经侵犯到个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也违反了国家法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作为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商家其行为也涉嫌违反《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关于直播平台的责任

《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作为网络产品以及服务提供者的360智能摄像机有义务在网络直播可能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保证事先获得被拍摄者的同意。如前所述360摄像机关于水滴直播的功能是默认关闭的,并且是否开启直播功能,完全取决于购买的商家自主决定,同时360为此还在出台《商家设置直播提示公告》并且制定了《水滴直播文明公约》,希望商家能够在直播区域设置直播提示。应当肯定的是360已经注意到相关问题,并且为此做出了改进和努力。不过从专业的法律人士看来,仍然有不少有待完善的地方,互联网企业应当在全业务流程中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倾注更多的关注(我们看到360智能摄像机隐私保护说明》是在2015年1月发布的,与这一行业快速发展的立法特别是6月1日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已经有部分的脱节了)。

水滴直播_信息保护_360直播_法律-2

360水滴直播发布的公告(来自网络截屏)

《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网络运营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360智能摄像机,当被告知由网络直播发布者发布的信息存在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时,应当主动采取立即停止传输信息,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一系列行为,否则可能与发布者一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同时,作为直播平台的360还应当更加主动地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以保证直播内容的合法合规。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无论是商家还是作为直播平台的360都需要更加关注直播行为本身可能给相关个人带来的权益侵害,同时积极改进自身的服务,尊重和保护个人信息。

令人欣慰的是,作者再次打开水滴直播时已经看到360在12月13日00:48发布了《水滴直播规范公告》及补充,其中特别对暴露他人隐私的直播间实施了关停或隐藏,前往直播间也确实没有再看到类似的直播。

水滴直播_信息保护_360直播_法律-3

360发布的公告及补充(来自网络截屏)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国家已经在直播平台领域出台了《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进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规范,后续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制定及完善,相关领域的企业应当特别关注立法动态。

文末作者想再说一件事,朋友圈里看到一位前360员工在提及此次事件时说到,老周做智能摄像头(小水滴)的初衷是作为一名父亲为了能够实现与身处异地的孩子随时随地远程互动,并提炼出了360智能硬件核心品牌价值“为爱守护”,为此他们还做了一些宣传片(个人觉得还不错)。初心虽好,关键不能忘,我想强调的是,在坚持做对社会对用户有价值事情的同时,一定要多关注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一定要多关注我们的公众号,真心希望360及老周能不忘初心。


来源:数据猿

声明:数据猿尊重媒体行业规范,相关内容都会注明来源与作者;转载我们原创内容时,也请务必注明“来源:数据猿”与作者名称,否则将会受到数据猿追责。

刷新相关文章

谷歌背后的强权人物——首席法律官肯特·沃克
谷歌背后的强权人物——首席法律官肯特·沃克
用AI帮企业处理法律事务,美国Ascent获600万美元A轮融资
用AI帮企业处理法律事务,美国Ascent获600万美元A轮融资
从“一法一决定”报告出台看机器人水军的法律规制
从“一法一决定”报告出台看机器人水军的法律规制

我要评论

精品栏目

[2017/12/19]

大数据24小时

More>

[2017/12/18-22]

大数据周周看

More>

[2017/12/18-22]

大数据投融资

More>

[2017/12/18-22]

大咖周语录

More>

[2017/12/13-20]

大数据周聘汇

More>

[2017/12/12-19]

每周一本书

More>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