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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设立,数据信息企业电子证据的举证与质证策略值得关注

【数据猿导读】 据新华社报道,6月26日上午,中央深改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杭州互联网法院迅速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会议强调,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互联网法院设立,数据信息企业电子证据的举证与质证策略值得关注

据新华社报道,6月26日上午,中央深改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杭州互联网法院迅速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会议强调,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要按照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的要求,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

互联网法院设立

作为阿里巴巴的总部所在,杭州大数据产业基础扎实,近年来在杭电商平台自身处理纠纷数以万计,杭州各基层法院受理电子商务案件从2013年的600余件增加到了2016年的上万件。互联网法院是杭州法院系统对“互联网+审判”长期探索的成果, 在此之前,浙江省高院2015年4月就主导建设了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并确定杭州西湖、滨江、余杭3个基层法院和杭州市中院作为首批试点,分别管辖网上著作权纠纷、网络支付纠纷和金融交易纠纷,杭州中院负责二审工作。

电子证据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是互联网法院的坚实法理基础

杭州互联网诉讼平台显示,其受理范围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签订、履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采用智慧庭审,通过简单的案件录入,可将线下案件转线上处理,法官、当事人、代理人只需登录网页输入庭审码即可参与庭审,无需安装任何软件、插件,就可直接在线使用,庭审过程可实现远程庭审和语音识别,可大大提升当事人参与庭审的便利性,并提升庭审效率。开庭时,原被告、法官都将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出席,可直接通过在线交易记录等提取相应的证据,其他文书证据,可以扫描后上传,实物证据拍照上传,并在开庭前将实物寄送到审理法院。整个起诉、调解、立案、举证、质证、视频庭审、判决的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足不出户便可解决网上纠纷。这种借助远程视频技术的开庭方式直接打破了传统庭审模式,是对传统审判机制的全新变革,而电子证据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则让互联网法院的有了坚实的法理基础。

数据信息企业电子证据举证与质证策略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列举的方式区分电子数据证据和视听资料证据的不同,同时也对电子证据的形式作了进一步明确,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另外,《电子签名法》也有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被采信比较困难,其作为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电子证据一般是合法取得,与案件有一定关联,但真实性则是“硬伤”,在真实性认定上存在着主体认定难、内容认定难、鉴别手段少这三大问题。对于数据信息企业来说,在诉讼中需要提供或面临的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通常比一般企业更为繁多且复杂,以下是关于电子证据举证和质证的建议和策略。

一、通过证据链强化电子证据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电子平台终端登记情况、其他书面证据等综合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当事人不仅要保存证据本身,还应当收集与之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对方当事人名片等,以证明该电子邮件的发送人确为对方当事人。

二、固定保存原始证据,必要时进行公证

实践中较多出现部分或全部编辑、删除电子数据的情况,这进一步降低了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对于原始电子证据,建议完整保存,必要情况下,可提前进行公证。针对电子数据的公证保全程序,必须采用第三方电子设备并且保证电子设备内程序运行的清洁性,确保电子证据保全被法院所采纳。

三、严格履行网络数据留存制度和实名验证制度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从根本上实现电子数据有迹可循、有人可查、有责可究。

四、在质证时从鉴定意见和细节找突破口

在质证时,即使诉讼中出现对己方不利的司法鉴定意见,也可以结合司法部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找案件突破口,另外,通过细节往往能发现电子证据的瑕疵。

互联网创新与传统之间总存在着冲突和碰撞,互联网发展引起的每一次创新与变革,都伴随着法律和监管问题紧跟其后。这首先要求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增强立法的时代性,为“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创新提供宽松包容的政策环境;其次数据信息企业在互联网法治的大潮下也应当重视电子证据的固定及保存,在可能面临的诉讼中合理使用电子证据的举证及质证策略。


注:本文由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投稿数据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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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数据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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